不以骗税为目的又未造成税款损失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否构成犯罪?

2025-08-20 来源:蚌埠刑事律师团队 浏览:2736次

2020年7月22日,最高检印发《意见》再次明确:注意把握一般涉税违法行为与以骗取国家税款为目的的涉税犯罪的界限,对于有实际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为虚增业绩、融资、贷款等非骗税目的且没有造成税款损失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不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定性处理,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的,移送税务机关给予行政处罚。

此前,2018年12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对外发布一批保护产权和企业家合法权益典型案例,其中公布的《张某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最高人民法院经复核认为,被告人张某强以其他单位名义对外签订销售合同,由该单位收取货款、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具有骗取国家税款的目的,未造成国家税款损失,其行为不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某州市人民法院认定张某强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属适用法律错误。据此,最高人民法院裁定:不核准并撤销某州市人民法院一审刑事判决,将本案发回重审。该案经某州市人民法院重审后,依法宣告张某强无罪。

2019年9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法官姚龙兵撰文《论"有货"型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之定性》指出,判断是否属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行为,不能基于"有货""无货"这个标准,"有货"的"虚开"也可构成本罪;"无货"的"虚开",如果不是为了骗取税款的目的,也不能以本罪论处。

刑事罪名

电话:151-5522-4343

邮箱:568604729@qq.com

微信:15155224343

地址: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燕山路冠宜大厦1号楼20层

添加律师微信
微信咨询律师
蚌埠刑事律师网是互联网+专业刑事律师咨询平台,拥有专业的刑事律师团队,专业办理各种复杂刑事案件。本站关键词:蚌埠著名刑事律师|蚌埠知名刑事律师|蚌埠著名刑事辩护律师|蚌埠著名刑事律师排行榜|蚌埠著名刑辩律师|蚌埠知名刑辩律师|蚌埠著名刑事诉讼律师|蚌埠知名十大刑辩律师|蚌埠刑事案件知名律师|蚌埠刑事案件最好的律师|蚌埠刑事案件最好的律师事务所|蚌埠最好的刑事律师|蚌埠知名刑事律师排名|蚌埠刑事律师事务所排名前十名|蚌埠刑事律师前十名|蚌埠刑事案件律师排名|蚌埠最有名的刑事案件律师|蚌埠刑事案件金牌律师|蚌埠十大刑事律师|蚌埠职务犯罪律师|蚌埠经济犯罪律师|蚌埠职务犯罪最好的律师|刑事案件没有哪个律师是最好的|刑事案件没有哪个律师事务所是最好的|蚌埠律师事务所排名前十名刑事案件

风险提示:刑事案件没有哪个律师是最好的,也没有哪个律师事务所是最好的,请理性判断律师的业务水平。

备案号:皖ICP备2022001270号-10 法律声明